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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更新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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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提升全省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全省法院管理人工作实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更新全省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入册的必须是在河北省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和外地机构在河北省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律师事务所:原则上,本地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执业律师不少于10人;外地律师事务所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总所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执业律师不少于20人。

    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本地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执业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0人;外地会计师事务所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总所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执业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人。

    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原则上,本地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具有律师、会计师、经济管理等相关资格的人员不少于8人;外地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总所(总公司)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具有律师、会计师、经济管理等相关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原已入选《河北省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须重新提出入册申请。

    社会中介机构(含外地总所和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编入管理人名册: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协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五)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六)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七)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八)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管理人分级

    根据全省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情况,将破产案件分为两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第一类破产案件:

    (一)人民法院受理时相关资料显示,债权人人数在200人以上或债权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受理时相关资料显示,债务人财产在5亿元以上的案件;

    (三)破产重整案件;

    (四)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

    (五)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公司制新型金融组织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六)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破产案件。

    上述情形以外的,为第二类破产案件。

    相应的,破产管理人分为一级管理人和二级管理人。一级管理人可以参与第一类和第二类案件的破产管理工作,二级管理人可以参与第二类案件的破产管理工作。

    三、管理人数量

    入册破产管理人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00家。其中,一级管理人数量不超过50家;二级管理人数量不超过150家,以每个中院10家为基准,根据当地破产案件审理情况适当上下浮动。入册的本地机构和外地机构在河北省设立的分支机构数量比例为20:1左右。

    四、提交材料

    (一)入册申请书(详见附件1);

    (二)承诺书(详见附件2);

    (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章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破产清算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

    (四)本机构(包括外地总所、总公司)专业人员名单及清算、破产团队名单、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社保缴费证明原件;

    (五)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清算、破产事务的专项管理制度;

    (六)执业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七)机构(包括外地总所、总公司)年度平均收入及纳税凭证;

    (八)机构(包括外地总所、总公司)承办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参加清算组成员证明材料)、批准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裁定书、终结破产裁定书;

    (九)机构(含破产清算事务所总所)协助公司、企业完成自行清算、重组、改制等资料;

    (十)律师事务所办理诉讼案件、非诉案件资料(含总所办理诉讼案件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含总所)出具审计报告资料;

    (十一)已公开发表破产、强制清算类专业论文、专著等的证明资料;

    (十二)获得国家级、省(市)级表彰的荣誉证书及被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者处分的材料;

    (十三)购买执业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四)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受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所在行业没有自律组织的,申请人应提交对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十五)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的其他材料。

    提交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可对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3)。请申请人按评分标准的项目顺序,对提交的材料制作目录、标注页码,统一以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

    五、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申请编入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公告之日起14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入册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各中院司法技术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全的,2日内通知申报人补正。逾期申报或截止时间后补正材料的,不纳入评审范围。

    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评审范围,并将通报其行业协会(自律组织)。

    (二)各中院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机构采用书面审查、询问等方式审查申报机构的具体情况,并按照评分标准对申报机构进行评分,编制初审名册,由高到低排序后报河北高院评审委员会。

    (三)河北高院评审委员会复核并择优遴选一级管理人后,在河北法院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和河北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

    (四)对收到的异议,由河北高院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报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将被从初审名册中除名,后位申报人依次向前递补。

    (五)审定后的管理人名册在河北法院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和河北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官网公布,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六、申报时间、地点及联系人

    报送材料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法院

    申报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石家庄中院

    诉讼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周梦倩

    0311-85187095

    承德中院

    接待室

    李浩然

    0314-2177262

    张家口中院

    司法技术工作处

    张文会

    0313-2053659

    秦皇岛中院

    接待室

    易  刚

    0335-7673098

    唐山中院

    司法技术辅助室726室

    姜海晨

    0315-2067726

    廊坊中院

    司法技术处

    黄志强

    0316-2609939

    保定中院

    司法技术处

    李姝璇

    0312-3103129

    沧州中院

    司法技术辅助室

    (南楼平房)

    王  飞

    0317-2204665

    衡水中院

    司法技术辅助室623室

    何  慧

    0318-2188220

    邢台中院

    诉讼服务中心620室

    宋力军

    0319-2236167

    邯郸中院

    诉讼服务中心大厅

    第四窗口

    杨涵佳

    0310-6267212

    雄安新区中院

    综合审判庭

    司晓丽

    0312—6098856

     七、其他事项

    监督举报电话:0311-66707509。

    本公告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入册申请书

    附件2: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入册申请承诺书

    附件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评分标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