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附答记者问)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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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答记者问
问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是否还适用?
答
2020年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统一登记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统一登记系统的登记范围等规定已不再适用,为配套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更好地引导市场主体开展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与查询活动,人民银行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出台《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和查询规则,规范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统一登记系统运行。
问
《办法》修订的重点是什么?
问
《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问
《办法》出台后,市场主体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和查询业务将有哪些变化?
答
问
《办法》明确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登记内容真实性怎么保证?如果出现错误或虚假登记信息怎么办?
答
问
《办法》未将所有动产和权利担保类型纳入统一登记系统的登记范围,原因是什么?对于未在登记范围中详细列举的动产融资业务,是否能够办理登记?
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