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两会】“双赢”的保护制度,个人破产改革为何步履艰难?
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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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民革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何杰一直关注和深度调研相关问题,并准备提交《关于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支持力度的提案》。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何杰称,深圳试点个人破产制度,在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的同时,坚持向社会传递“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积极观念。这为助力深圳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优化营商环境均发挥了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在试点初期,如果个人破产债务人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或者和解协议草案能在未来5年内实现债务本金100%清偿,绝大部分金融机构能表决“同意”。这对于个人破产制度顺利推进至关重要。但2023年至今,同等条件下,金融机构对个人破产改革试点的支持力度有所下降。个人破产改革因此“步履维艰”。
何杰调研得知,1996年开始实施的《贷款通则》和财政部关于贷款减免的规定,不允许金融机构对个人贷款进行减免。银行总行按照财政部关于贷款减免的规定制定内部考核制度,深圳分行只能依规执行,无法主动在个人破产案件中就个人金融债务进行弹性灵活的展期、减免或豁免。为此,他建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部委支持推动《贷款通则》及有关个人贷款不能减免的规定在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暂停适用,并建立个人破产贷款相关的免责或豁免制度。
2023年为何成为大部分金融机构态度转向的一年?实践中,金融机构在表决“同意”个人破产之后,是否会成为“冤大头”?深圳市相关部门如何保护金融机构不会成为“冤大头”?南方周末为此专访了何杰。
全国政协委员、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民革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何杰 (受访者供图/图)
南方周末:你在提案里称,金融机构债权人是个人破产的主要债权人和利害关系方。在改革试点初期,个人破产制度得到了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大力支持,债务人如可以实现5年内清偿100%本金,大部分金融机构能表决“同意”。大部分金融机构为何表决“同意”?少部分金融机构不同意的原因又是什么?
何杰:2020年8月,深圳出台内地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率先构建个人破产程序及实体规则,为深圳开展个人破产改革试点“保驾护航”。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从国家层面支持深圳“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2021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内地首家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成立运作,深圳在全国率先构建起“法院裁判+政府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现代破产办理体系。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有关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将恢复至破产申请受理前的状态,不影响债权人通过其他方式继续追索和实现债权。我暂时没有听到或者收到金融机构成为“冤大头”的负面反馈。
南方周末:你在提案中称,仅仅两年之后,即2023年以来,金融机构对个人破产改革试点的支持力度有所下降,部分债务人即使提出5年内清偿本金甚至本息100%的偿债方案,部分金融机构债权人依然选择“弃权”或者“反对”,导致个人破产改革“步履维艰”。你将此归之为《贷款通则》等相关制度的实施。你是否考虑过一种情况:即便没有这些制度,如果表决“同意”的金融机构因有些人利用制度逃废债,而无法实际行使债权。
何杰:据我了解,2023年以来,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和市银行业协会的大力支持下,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市中级法院等单位多次召集金融机构召开座谈会,并于2024年年初赴部分金融机构进行了实地走访。有关金融机构普遍反映,他们对于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回收个人贷款的比例表示高度肯定,但因受制于有关规定以及总行内控考核制度等因素,无法主动在个人破产案件中就个人金融债务进行弹性灵活的展期、减免或豁免。
南方周末:如何从严防范部分债务人利用个人破产程序逃废债?
何杰:市中级法院、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也探索开展了系列工作,努力防范个人破产欺诈行为。一是实行严格的个人破产申请审查机制,严把个人破产“进口”关。在申请审查阶段,破产法官将全面审查个人破产申请及申请前辅导材料,并综合运用债务人面谈、债权人听证等多种手段进行调查评估,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
南方周末:你建议有关部委支持推动《贷款通则》有关个人贷款不能减免的规定在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暂停适用,并建立个人破产贷款相关的免责或豁免制度。你认为可能性有多大?
何杰:深圳率“全国之先”开展个人破产试点,不是深圳一个城市的事情,深圳是在为全国全面建立和探索推广个人破产制度找方向、打基础、累经验。我十分期待和希望相关部委能够进一步认识到建立完善个人破产制度的重大意义,并为深圳的个人破产改革试点提供有力支持。
南方周末:个人破产制度在国外很普遍。它们是怎么做的?
何杰:2023年,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赴日本、韩国进行了实地调研。从日本和韩国的情况来看,重整债务人的清偿率一般为债权总额的50%以下,远低于深圳个人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的清偿比例。国外金融机构在表决上暂未存在明显政策障碍,极少因债权本金或者利息减免提出异议。此外,在金融监管机构和银行业协会主导下,韩国金融机构债权人自发成立信用恢复委员会,探索开展个人债务庭外重组工作,主动为债务人减免利息、宽限还款期限,提高债权总体回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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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