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16-07-26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1-2]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 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总 则
- 第三章 总 则
- 第四章 总 则
- 第五章 总 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第二章 申请受理
- 第一节 申 请
-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